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121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106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廷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桂江路与太行山路交叉口汇成商务中心1907-1号。
法定代表人:焦路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廷泰商贸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