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许金峰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12刑初303号
案件名称许金峰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许金峰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312刑初303号 公诉机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金峰,曾用名许世峰,男,1976年12月3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个体经商,住临沂市河东区。

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再次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子建,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临东检二部刑诉[2020]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金峰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金峰及其指定辩护人李子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以来,被告人许金峰在位于临沂市河东区的家中二层钢结构大棚中生产墨汁瓶。

许金峰在没有取得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含有该公司所有的一得阁、北京注册商标的墨汁瓶,并对外出售。

其中销售给邱某1(另案处理)含有一得阁注册商标的墨汁瓶3万个,价值1万余元,销售给高某(另案处理)含有一得阁、北京注册商标的墨汁瓶8万余个,价值4万余元。

2019年5月23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许金峰家中当场扣押其已生产但尚未销售的含有一得阁、北京注册商标的墨汁瓶52960个。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搜查笔录、书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金峰擅自制造并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许金峰认罪,无辩解。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许金峰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系初犯,认罪认罚,上缴了10万元的违法所得,请求对其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以来,被告人许金峰在位于临沂市河东区的家中二层钢结构大棚中生产墨汁瓶,许金峰在没有取得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含有该公司所有的一得阁、北京注册商标的墨汁瓶,并对外出售,其中销售给邱某1含有一得阁注册商标的墨汁瓶3万个,价值1万余元,销售给高某含有一得阁、北京注册商标的墨汁瓶8万余个,价值4万余元。

2019年5月23日,公安机关在许金峰家中扣押其已生产但尚未销售的含有一得阁、北京注册商标的墨汁瓶52960个、模具2个等物品,2019年6月13日,许金峰的妻子到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金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王某、刘某1、刘某2、高某、邱某1、邱某2的证言,搜查笔录,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许金峰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书、商标证明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申请书、现金交款单、许金峰的农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邱某1的农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办案说明,视听资料生产现场照片,被告人许金峰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金峰伪造并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违禁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鉴于被告人许金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缴违法所得,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并到所在社区接受矫正。

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恰当,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除许金峰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外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金峰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二、扣押财物予以追缴、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