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7知民初6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姣姣,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澧县张公平价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澧县。
经营者:胡德先,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澧县张公平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