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民初46号原告:无锡天地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玉祁配套区永安路。
法定代表人:陈莉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梁良,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杨农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新火村雅典娜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杭玉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扬州通宇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经济开发区长江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居发华,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帅,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佳佳,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天地化肥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杨农肥料有限公司、扬州通宇肥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无锡天地化肥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天地化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天地化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无锡天地化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