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162号原告:常熟市可旺服饰有限公司,所住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丹萍,女,汉族,1989年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
原告常熟市可旺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韩丹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6月0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熟市可旺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因需要调整证据材料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可旺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可旺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常熟市可旺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