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286号原告: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2号院1号楼19层2211、2212。
法定代表人:王义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伟,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婕,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灌云县杨集镇孙继兵农资门市,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
经营者:孙继兵。
原告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灌云县杨集镇孙继兵农资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原告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已预缴4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