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122号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106号院1-2层1115号。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惠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桂江路与太行山路交叉口汇成商务中心1907-3号。
法定代表人:邢春英。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惠琉商贸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确认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现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已确认不再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