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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海、赵国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24刑初176号
案件名称张春海、赵国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海盐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春海;赵国权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424刑初176号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春海,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浙江省平湖市。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宏伟,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国权,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浙江省平湖市。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洪培,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二部刑诉(2020)第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春海、赵国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春海、赵国权及其辩护人朱宏伟、马洪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8年3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张春海从他人处购买假冒“巴拉巴拉”、“balabala”牌童装,通过淘宝网销售给海盐地区的白羽婷等买家,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580000余元。

2、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赵国权从他人处购买假冒“巴拉巴拉”、“balabala”牌童装,通过淘宝网销售给海盐地区的陈冬琦等买家,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380000余元。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春海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赵国权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春海、赵国权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自愿认罪。

上述事实,有证人李月佳、顾国强、陈冬琦等人的证言,海盐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书,商标查询信息单,支付宝电子交易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春海、赵国权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张春海、赵国权均自愿认罪认罚,可采纳辩护意见,依法对其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春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九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4月27日止;

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国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2月27日止;

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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