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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与单华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10民初15129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与单华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单华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上海寐仆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10民初15129号 原告: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炳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翠云,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华国,男,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珮珊,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寐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单华国。

原告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慕思公司)诉被告单华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因被告单华国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法对其适用公告送达并拟定于2020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在开庭前,慕思公司申请追加上海寐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寐仆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对其提出明确诉请,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并通知。

因单华国、寐仆公司均以其他方式无法有效送达,本院适用第二次公告送达,并于2020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慕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翠云,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珮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单华国、寐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慕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删除淘宝网平台上掌柜号为“shan_huaguo”的店铺链接并下架该店铺的全部商品;

2、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小写:150000元);

3、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壹万元(小写:10000)元;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慕思公司于2007年4月30日在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成立,成立后即使用“慕思”作为企业标识。

原告存续期间,登记并注册了第6947074号“慕思”商标,系该商标唯一且合法的专有权人。

该注册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第20类商品项目中,具体包括“家具;

床;

沙发;

桌子;

镜子(玻璃镜);

竹木工艺品;

可充气广告物;

家具用非金属附件;

软垫;

室内百叶窗(遮阳)(家具)(截止)”。

经过多年发展与积累,原告所持有的上述注册商标已在国内享有较高声誉。

原告发现被告单华国在淘宝网上开设了一家掌柜号为“shan_huaguo”的淘宝网店销售床垫类产品。

然原告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均并非原告之“慕思”品牌产品,且原告也并未授权被告单华国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其使用“慕思”相同或近似商标,以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后经原告查证,前述淘宝店铺经营者变更为寐仆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均为被告单华国,二者构成共同侵权,故原告申请追加寐仆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以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上判。

被告单华国、寐仆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为网络交易平台,并非涉诉商品的经营者,因作为用户的平台发布商品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平台商家自行承担,单华国系会员名为“shan_huaguo”的淘宝网店的注册经营者,后该店铺经营主体变更为寐仆公司。

二、淘宝公司在原告起诉或投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三、淘宝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淘宝网在其《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及《淘宝规则》中均明确要求网络卖家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信息,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

原告投诉后,淘宝公司依法履行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对涉嫌侵权的信息予以删除,确认链接已经断开,相关商品或服务链接的交易和服务已经终止,故淘宝公司已经采取必要措施。

慕思公司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慕思公司、被告淘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被告单华国、寐仆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到庭举证、质证的权利。

原告慕思公司提交的证据10【单华国在内地及香港申请注册商标情况】、证据13【单华国投资企业信息及相关淘宝店铺情况】,虽然该组证据中并无“单华国”的完整身份信息,但结合本案所涉被告单华国的被控侵权情况、户籍及住址信息、该组证据所示地址信息等因素,该些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

慕思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淘宝公司对其三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至于被告单华国、寐仆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淘宝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及各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将在本院认为一节予以评述。

对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对三性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慕思公司涉案权利情况 慕思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30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亿元,法定代表人王炳坤,经营范围包括产销及网上销售:床具、床上用品、床垫、沙发、衣柜、寝室用品、家具、按摩椅、电器等。

慕思公司自成立之初即启用“慕思”字号,2014年5月8日,慕思公司开设天猫店铺“慕思旗舰店”,在该店铺内销售床、床垫、枕头等寝具商品。

2006年10月14日,慕思公司取得注册号为第395894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包括家具(截止),有效期经核准续展至2026年10月13日。

该商标曾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1月13日在商评驰字[2014]17号《关于认定广东大众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61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报》中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8)京73行初9646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认定慕思公司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第3958940号注册商标在家具商品上经过广泛宣传使用,已经达到被相关公众广泛知晓的程度,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2010年7月7日,慕思公司取得注册号为第694707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包括家具、床、沙发、软垫等,有效期至2020年7月6日,后经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7月6日。

2015年8月21日,慕思公司取得注册号为第1335191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包括软垫、枕头(截止),有效期至2025年8月20日。

2015年12月7日,慕思公司取得注册号为第1551986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包括床垫、床、按摩用床、家具、沙发等,有效期至2025年12月6日。

2016年12月21日,慕思公司取得注册号为第1831748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包括床垫、床、按摩用床、家具、沙发等,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0日。

2019年3月7日,慕思公司取得注册号为第2647983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包括婴儿床、床垫、床、按摩用床、家具、沙发等,有效期至2029年3月6日。

2019年3月7日,慕思公司取得注册号为第2647983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包括婴儿床、床垫、床、按摩用床、家具、沙发、软垫、枕头(截止),有效期至2029年3月6日。

2019年4月21日,慕思公司取得注册号为第3000491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包括家具、床垫、床、按摩用床、沙发、床架等,有效期至2029年4月20日。

慕思公司通过开设线下实体店及线上店铺形式展销慕思品牌寝具,并在多个高铁站、机场等进行广告宣传,宣传画面为“+老人头+慕思私人定制健康睡眠+床具”。

二、被告单华国、寐仆公司的被控侵权情况 (一)主体情况及涉案淘宝店铺情况 寐仆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14日,法定代表人单华国,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服装、家具、日用百货的销售等。

会员名为“shan_huaguo”的淘宝店铺由单华国于2014年3月8日注册并经营,2019年9月5日,该淘宝店铺的经营主体变更为寐仆公司。

淘宝公司确认淘宝店铺经营主体变更时,接收方需点击确认淘宝经营主体变更确认函,承诺受让并承继前主体自店铺首次创建之日起至店铺经营主体变更完成期间的全部债权债务等。

淘宝公司同时确认涉案淘宝店铺名称自2018年5月2日变更为“慕思折扣店”、2018年6月25日变更为“慕思定制店”,直至慕思公司第二次公证取证时的“香港慕斯专柜官方店”,店铺名称历经多次变更,但变更后均含有“慕思”、“慕斯”标识。

庭审中,慕思公司明确针对被告单华国、寐仆公司的侵权指控仅限于会员名为“shan_huaguo”的淘宝店铺所涉侵权情形,该店铺中部分被控侵权情形仍然存在。

(二)涉案淘宝店铺被控侵权情况 2018年11月27日,慕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嘉慧向广东省东莞市南华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公证人员某1取证电脑进行清洁性处理后,以相应淘宝账户及密码登录淘宝网,并查看会员名为“shan_huaguo”、店铺名称为“慕思定制店”的网页信息。

店铺首页显示“开店时间:2014年3月8日”,公证人员某2后浏览了该店铺内商品名称为“3D床垫透气全纯可水洗大2m宽2.2米大席梦思阿慕思特加大加宽868”的销售页面,显示价格11880-15580元,累计评论及交易成功均为0,标题左侧展示图片中带有“”标识,宝贝详情处显示品牌:阿慕思特等信息,商品详情展示页面未显示有与“慕思”相关的标识。

2018年12月3日,该公证处针对上述过程出具(2018)粤莞南华第019318号公证书。

2020年3月11日,慕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敏学向广东省东莞市南华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某3下,尹敏学使用该处手机登录淘宝网,通过搜索店铺“shan_huaguo”,点击进入名称为“香港慕斯专柜官方店”的淘宝店铺,该店铺首页上方显著位置显示“慕斯私人定制健康睡眠”,其中“慕斯”二字字体较大且位置突出。

浏览店铺内商品并分别点击查看商品名称为“旗舰正品店慕斯金管家冰美人凝胶枕头081”,售价2980元,月销为0;

商品名称为“官方店慕斯金管家现代简约皮床真皮床双人床加宽2米2.2米1.8婚床”,售价580-6880元,月销为0;

商品名称为“7区全纯3D床垫慕斯金管家官方旗舰正品店2米2.2m加宽加大MCD3-898”,售价580-22880元,月销为0。

公证人员某4继续浏览了该店铺内的其他商品,后续浏览商品标题及商品详情页面中均不含有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前述浏览的商品销售页面中有“吸烟斗的老人头”宣传页面。

2020年3月11日,该公证处为上述过程出具(2020)粤莞南华第2691号公证书。

(三)与单华国有关的商标注册及企业开办情况 第一,关于单华国申请注册商标情况。

1、2016年11月14日,单华国申请在第20类商品上注册第21893815号“慕斯”商标,商标申请流程状态显示“等待驳回复审”;

2、2017年8月14日,单华国申请在第20类商品上注册第25854022号“慕斯凯奇”商标,商标申请流程状态显示“等待驳回复审”;

3、2017年9月18日,单华国申请在第20类商品上注册第26478239号“慕斯”商标,商标申请流程状态显示“等待驳回复审”;

4、2017年9月22日,单华国申请在第20类床架(木制)、家具、床垫、床等商品上注册第26574651号“慕思侯爵”商标,商标申请流程状态显示“打印异议答辩清单”;

5、2018年3月16日,单华国向香港特别行政区证据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申请在第20类床架(木制)、家具、床垫等商品上注册第304462092号“慕斯”商标,该商标已获准注册,注册届满日期为2028年3月15日;

6、2019年5月7日,单华国向香港特别行政区证据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申请在第20类床架、家具、床垫等商品上注册第304914937号“慕思傢俬”商标,状况显示“已审查—已发出首份审查报告”。

第二,关于单华国投资企业情况及其投资企业开办淘宝店铺情况。

单华国2015年至2019年间共对外投资了九家企业,分别为上海真享家具有限公司、上海执老家具有限公司、上海沽萌实业有限公司、苏州慕斯金管家家居有限公司、上海九恋家具有限公司、上海娉福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寐仆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佩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燕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中单华国任前七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为控股股东。

该九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括家具的销售。

上海真享家具有限公司开设有会员名为“美室优家”、店铺名称为“慕思睡眠体验馆”的淘宝店铺,用以销售寝具商品;

上海沽萌实业有限公司开设有会员名为“沽萌实业”、店铺名称为“慕斯床垫加工”的淘宝店铺,用以销售寝具商品;

上海娉福实业有限公司开设有会员名为“amandabeautiful”、店铺名称为“慕斯睡眠体验馆”的淘宝店铺,用以销售寝具商品。

第三,单华国控股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沽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沽萌公司)的商标申请注册情况。

1、2018年4月3日,沽萌公司申请在第20类家具、床垫、枕头等商品上注册第30018553号“慕斯贝贝MUSIBEIBEI”商标,商标申请流程状态显示“异议中”;

2、2018年4月3日,沽萌公司申请在第20类家具、床垫、枕头等商品上注册第30020990号“慕斯傢俬MUSIJIASI”商标,商标申请流程状态显示“异议中”;

3、2018年4月3日,沽萌公司申请在第20类家具、床垫、枕头等商品上注册第30031804号“慕斯凯蒂MUSIKAIDI”商标,商标申请流程状态显示“异议中”;

4、2018年5月16日,沽萌公司申请在第20类家具、沙发、婴儿床等商品上注册第30941407号“慕斯爱琴海MUSIAIQINHAI”商标,商标申请流程状态显示“异议中”;

5、2018年5月16日,沽萌公司申请在第20类商品上注册第30943270号“慕思爱琴海MUSIAIQINHAI”商标,商标申请流程状态显示“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等,该商标已失效”;

6、2018年5月23日,沽萌公司申请在第20类商品上注册第31121313号“慕思家室MUSIJIASHI”商标,商标申请流程状态显示“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等,该商标已失效”;

7、2018年5月23日,沽萌公司申请在第20类家具、枕头等商品上注册第31123354号“慕斯家室MUSIJIASHI”商标,商标申请流程状态显示“异议中”;

8、2018年6月22日,沽萌公司申请在第20类家具、枕头等商品上注册第31758462号“慕斯金管家MUSIJINGUANJIA”商标,商标申请流程状态显示“异议中”;

9、2018年11月6日,沽萌公司申请在第20类商品上注册第34490369号“口慕思欧”商标,商标申请流程状态显示“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等,该商标已失效”;

10、2018年11月6日,沽萌公司申请在第20类商品上注册第34490374号“洲慕思生ZHOUMUSISHENG”商标,商标申请流程状态显示“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等,该商标已失效”;

11、2018年11月6日,沽萌公司申请在第20类商品上注册第34497650号“产慕思工CHANMUSIGONG”商标,商标申请流程状态显示“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等,该商标已失效”;

12、2018年11月6日,沽萌公司申请在第20类商品上注册第34502169号“航慕思官HANGMUSIGUAN”商标,商标申请流程状态显示“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等,该商标已失效”;

13、2018年11月6日,沽萌公司申请在第20类商品上注册第34502174号“星慕思乳XINGMUSIRU”商标,商标申请流程状态显示“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等,该商标已失效”;

14、2018年11月6日,沽萌公司申请在第20类商品上注册第34504707号“方慕思旗FANGMUSIQI”商标,商标申请流程状态显示“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等,该商标已失效”;

15、2018年11月6日,沽萌公司申请在第20类商品上注册第34509368号“国慕思五GUOMUSIWU”商标,商标申请流程状态显示“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等,该商标已失效”;

16、2019年4月4日,沽萌公司申请在第20类家具、枕头等商品上注册第37313695号“慕思金管家”商标,商标申请流程状态显示“异议中”;

17、2019年4月4日,沽萌公司申请在第20类家具、枕头等商品上注册第37328231号“慕私金管家”商标,2020年2月7日,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2月6日;

18、2019年4月18日,沽萌公司申请在第20类家具、枕头等商品上注册第37610509号“慕斯金管家”商标,商标申请流程状态显示“异议中”。

三、其他事实 (一)慕思公司就涉案商标的行政维权情况 1、经慕思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对不同案外人拟申请在第20类商品上注册的第12088691号“慕斯”商标、第17719600号“慕斯凯歌”、第22494471号“慕斯旗航”、第14458897号“慕斯MS及图”、第18968073号“慕思将”、第18968133号“慕思寝梦”、第19372145号“馨慕思XINMUSI”决定不予注册;

2、经慕思公司异议,国家商标局对案外人唐某在第20类的“家具、沙发、床、弹簧床垫、竹木工艺品、软垫、镜子(玻璃镜)、水晶画、家具非金属部件”上注册第9136215号“幕思贵族”的申请不予核准;

3、经慕思公司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裁定书,裁定案外人欧某在第20类商品上注册第9204908号“慕思御悦”商标的申请不予核准;

4、慕思公司分别于2016年2月15日就案外人贾某在第20类商品上注册的第149663675号“慕思铂蓝”商标、于2019年3月25日就案外人佛山市某家具公司在第20类商品上注册的第14691638号“阿慕思特Amusite”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分别于2016年10月28日、2019年11月25日经审查裁定对上述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二)会员名为“shan_huaguo”淘宝店铺的投诉情况 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慕思公司分别据以[2016]第0000092372号、(2017)商标异字第0000013905号、(2016)商标异议第0000008330号文件,针对会员名为“shan_huaguo”淘宝店铺的27个商品链接发起投诉,投诉理由分为三类:1、“慕思卡蒂”商标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裁定为与我司7847473号商标近似的商标,不予以注册;

2、“慕思情缘”商标已经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裁定为与我司7847473号商标近似的商标,不予以注册;

3、“慕斯”商标已经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裁定为与我司7847473号商标近似的商标,不予以注册,卖家售卖产品中均在宝贝详情、品牌信息位置处使用慕斯品牌关键字,实属侵犯我司商标权。

淘宝公司经审查后均判定投诉成立。

(三)淘宝公司的主体信息 ××淘宝网由淘宝公司经营。

在淘宝公司网站(××)注册为用户均需同意淘宝公司制定的服务协议,其中协议第四条第1点c)规定用户“不发布国家禁止销售的或限制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除非取得合法且足够的许可),不发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

(四)合理支出情况。

慕思公司为维权支付公证费1600元并委托律师出庭。

本院认为,本案的被控侵权情形仍持续存在,本案应适用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慕思公司关于单华国、寐仆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的指控是否成立;

第二,慕思公司关于单华国、寐仆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指控是否成立;

第三,若前述指控成立,单华国是否构成恶意侵权及单华国、寐仆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淘宝公司的责任认定。

关于焦点一。

慕思公司系第3958940号“”、第6947074号“”、第13351914号“”、第15519867号“”、第18317480号“”、第26479837号“”、第26479839号“”、第300049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些商标法律状态稳定,慕思公司的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慕思公司主张单华国、寐仆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商品名称、介绍及店铺名称中使用“慕思”、“慕斯”、“Derucci3D”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均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被控侵权的“慕思”、“慕斯”、“”分别与慕思公司的涉案八项商标或构成相同或构成近似,涉案淘宝店铺被控侵权商品链接所售商品为家具,与慕思公司涉案八项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

慕思公司虽然并未购买前述链接项下所售的实物,但判断单华国、寐仆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结合其对相关标识的使用意图、使用方式、使用目的及使用效果综合判断。

第一,使用意图。

涉案淘宝店铺名称虽然历经变更,但变更前后均含有“慕思”、“慕斯”标识,且指控侵权的商品链接中均含有前述标识。

结合慕思公司涉案品牌的知名度及单华国及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法人申请含有“慕思”、“慕斯”标识商标的情况以及单华国的投资情况,可见单华国、寐仆公司攀附慕思公司涉案商标的主观意图明显且持久。

第二,使用方式。

“慕思定制店”所涉商品链接的商品名称及宝贝详情中均介绍为“阿慕思特”品牌,商品图片中使用了“”标识;

“香港慕斯专柜官方店”所涉商品链接的商品名称中均使用了“慕斯金管家”标识,而“慕斯金管家”系单华国为法定代表人的沽萌公司尚在申请、已被异议中的标识。

单华国、寐仆公司在设置店铺名称、商品名称及宣传推广时存在使用与慕思公司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刻意行为。

第三,使用目的与使用效果。

如前所述,涉案淘宝店铺对被控侵权标识的叠加使用,主观上具有误导相关公众的故意,客观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极易误以为该店铺与慕思公司存在特许经营或授权等特定关系或对所售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单华国、寐仆公司未经慕思公司许可,在店铺名称、商品名称、商品介绍等处使用与慕思公司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焦点二。

慕思公司同时指控单华国、寐仆公司的前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认为,在已经援引商标法进行规制的情况下,无需再次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补充保护。

据此,慕思公司的该项指控,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三。

本院认为,确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以填平损失为基本原则,充分弥补权利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害,同时亦应重视提高侵权人的侵权代价,预防并制裁不法行为,实现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制度功能。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法院应严格审查侵权人是否具有恶意侵权的情形,对于以侵权为业、恶意侵权、重复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属恶意侵权,依法判决惩罚性赔偿或者在酌定赔偿数额时适当考虑侵权赔偿的惩罚性因素,以既实现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契合,又彰显司法对恶意侵权人的否定及法律震慑。

“恶意”是侵权人的主观意思表示,本身较难认定,往往可以通过侵权人的客观外在行为进行量化与评判。

判断单华国是否构成恶意侵权,可根据单华国担任法定代表人及入股公司的经营范围、本人和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在第20类商品上的商标申请情况、本人及其控股公司开设淘宝店铺使用侵权标识因素等进行认定。

单华国作为相关家具行业从业者,在慕思公司的“慕思”家具品牌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情形下,不但未尽合理避让的注意义务,自觉与慕思公司的涉案商标保持适度距离,反而于2016年至2019年间在内地通过其本人或其控股的沽萌公司持续申请含有“慕思”、“慕斯”标识的商标高达20余次,该些注册申请受到阻却后,单华国转向香港并于2018年3月在香港注册取得在第20类商品上的“慕斯”商标。

此外,单华国在未经慕思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名称中持续使用“慕思”、“慕斯”标识,在其所售商品页面使用“”标识,而且在其淘宝店铺手机端展示的商品页面使用了与慕思公司宣传画面中显著的“老人头像”。

单华国从申请商标注册到淘宝店铺的实际使用等多场合、叠加、持续地对上述侵权标识的使用行为,足以证明其明知慕思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却故意、持续在从事相同的家具行业时予以攀附,侵权恶意明显且情节严重,构成恶意侵权。

关于单华国、寐仆公司的责任认定。

如前所述,涉案淘宝店铺由单华国于2014年3月8日注册并经营,2019年9月5日,该淘宝店铺经营主体变更为寐仆公司。

在单华国及寐仆公司均未举证证明注册主体发生变更时对变更前涉案淘宝店铺的权利义务及可能存在的侵权之债如何分担作出约定时,根据淘宝店铺变更主体流程及规则,接收方应受让并承继申请人就标的店铺自创建之日起至变更完成期间的全部债权债务,这也契合权责一致规则。

故寐仆公司应与单华国共同承担变更前涉案淘宝店铺所涉的侵权责任。

变更后,寐仆公司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单华国作为寐仆公司的控股股东与法定代表人显然明知寐仆公司的侵权行为,结合单华国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大量申请注册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标识的行为可见,单华国以寐仆公司为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明显,应就寐仆公司之后的侵权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慕思公司以单华国成立的公司均为家具公司、寐仆公司亦经营家具为由指控二者系所售商品的生产商,除此之外并无证据予以证实,故该项指控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单华国、寐仆公司未经慕思公司许可擅自在其淘宝店铺名称、商品名称及详情页面使用前述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慕思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应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慕思公司在案证据既无法证明其因被控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亦无法查明被告单华国、寐仆公司的侵权获利,慕思公司也未主张参照其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倍数确定赔偿数额,并明确主张适用法定赔偿。

本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酌定赔偿数额,同时本庭注意到以下因素:1、涉案淘宝店铺于2014年入驻淘宝平台,自2018年起店铺名称中持续使用“慕思”或“慕斯”标识。

涉案淘宝店铺的注册主体于2019年9月5日由单华国变更为寐仆公司,单华国系寐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单华国构成恶意侵权;

3、涉案被控四款商品链接所涉商品的销量均为0,店铺内被控侵权情形部分仍在持续;

4、慕思公司明确针对单华国、寐仆公司的侵权指控仅限于涉案淘宝店铺;

5、慕思公司的“慕思”商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

6、慕思公司为维权委托律师出庭、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等。

综上,本院酌定被告单华国、寐仆公司共同赔偿慕思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60000元。

关于焦点四。

慕思公司以经由其发起数十次投诉并成功后,涉案淘宝店铺侵权行为仍在持续为由,指控淘宝公司未尽到合理审核注意义务构成帮助侵权,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淘宝公司作为淘宝网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既有基于与入驻商家签订的平台服务协议对平台内经营者负有管理、监督职责,又有基于法律规定负有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对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慕思公司在诉前就涉案淘宝店铺的涉嫌侵权商品链接向淘宝公司发出有效通知后,淘宝公司及时将该通知转递给商家,在商家未申诉或申诉不成立后,对被投诉的商品链接予以删除、下架处理。

对于慕思公司诉前并未发起投诉的被控侵权情形,慕思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淘宝公司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存在但不采取合理措施的帮助侵权行为,而且该些情形是否构成侵权并非显而易见,即便进入司法诉讼程序,仍需结合慕思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综合加以判断。

综上,淘宝公司主观上不存在帮助侵权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帮助侵权行为。

慕思公司关于淘宝公司构成帮助侵权的指控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淘宝公司关于其不构成帮助侵权的抗辩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单华国、寐仆公司未经慕思公司许可擅自在其淘宝店铺名称、商品名称及详情页面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慕思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华国、上海寐仆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的第3958940号“”、第6947074号“”、第13351914号“”、第15519867号“”、第18317480号“”、第26479837号“”、第26479839号“”、第300049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单华国、上海市寐仆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6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单华国、上海寐仆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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