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4执434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维克奇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工业园财富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任弼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省维克奇纸塑包装厂,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桃花村101号。
投资人:刘志和,男,195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刘志和,男,195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维克奇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维克奇纸塑包装厂、刘志和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04民初3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维克奇纸塑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即“第3066919号“”注册商标自原告湖南省维克奇纸塑包装有限公司转让至被告湖南省维克奇纸塑包装厂的行为无效”。
本院认为,上述判决书的判决内容仅为确认行为无效认定,并无可供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故对其申请应予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维克奇纸塑包装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