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刑终120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女,1987年7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深圳糖糖生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为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捕前住广州市从化区。
因本案于2019年6月1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王威,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女,1989年4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捕前住广州市从化区。
因本案于2019年6月1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殷锦培,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梁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19)粤0117刑初856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陈某、梁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7刑初85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