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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拍拍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民申639号
案件名称广州拍拍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拍拍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民申6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拍拍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龙,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丹桂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表人:顾少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芳,女。

再审申请人广州拍拍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拍拍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拍拍贷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终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州拍拍贷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对本案进行再审。

主要理由是:1.被申请人2017年注册商标,不影响申请人2017年以前行为的合法性。

申请人关联公司合肥伍伍壹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授权申请人使用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因此,申请人的相关使用行为系对该授权商标的使用以及对申请人自身商号的使用。

虽然该商标已被终审判决宣告无效,但对宣告无效前的商标权效力不产生影响,因此申请人的相关使用行为不侵犯被申请人注册商标权,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申请人没有从事涉案分期贷款业务,申请人自2016年就已经发布公告,自2015年6月起即已不从事现金贷、网贷业务。

3.一审法官混淆了双方商标取得和使用的时间顺序。

4.一审法官同时审理了申请人关联公司合肥伍伍壹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起诉被申请人的商标侵权案件,一审法官在该案和本案中采用双重标准。

5.原审超越权限,枉法裁判。

上海拍拍贷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申请人的第XXXXXXXX号商标已经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终审判决认定无效,申请人的其他再审理由都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广州拍拍贷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与原审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微信截图,用以证明一审法官提前泄露判决结果。

上海拍拍贷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亦无法证明广州拍拍贷公司的相关主张,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纳。

经查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19)京行终9985号行政判决,维持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第XXXXXXXX号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关于申请人主张的其使用的系经关联公司授权的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的再审理由,本院认为,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标识为“拍拍贷PPDAI”,与申请人实际使用的“拍拍贷”“广州拍拍贷”“拍拍贷·广州”并不相同,且申请人在通过网络提供借贷等金融服务上使用上述标识,超出了对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故不属于对第XXXXXXXX号商标的使用。

申请人在其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今日头条突出使用与被申请人第XXXXXXXX号“拍拍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拍拍贷”“广州拍拍贷”“拍拍贷·广州”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商标侵权,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19)京行终9985号行政判决,维持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第XXXXXXXX号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故申请人关于其使用的系经关联公司授权的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主张的其相关使用行为是对其商号的使用的理由,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的“拍拍贷”字号属于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同业竞争者,未经被申请人许可,注册并使用以“拍拍贷”为字号的企业名称,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一、二审法院据此认为申请人注册并使用“拍拍贷”字号的行为构成对被申请人的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本院对申请人的该项再审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没有从事涉案分期贷款业务的主张,本院认为,虽然申请人公司网站“严重声明”中称,申请人自2015年6月起就已经没有开展现金贷、网贷业务,但其网站仍保留了相关栏目,在其公司简介中仍有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互联网金融产品服务等表述,网站中仍有与金融服务有关的广告宣传,故申请人的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再审理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广州拍拍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理由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之情形,故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拍拍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朱佳平审 判 员  张 莹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董尔慧书 记 员  董尔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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