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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东海县牛山镇时厥珍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7民初368号
案件名称368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东海县牛山镇时厥珍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东海县牛山镇时厥珍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368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牛山镇时厥珍百货商店,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果园路51-26号。

经营者:时厥珍。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牛山镇时厥珍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2020年7月16日,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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