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02执1478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湖州织里真俏巴童装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童装市场二幢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织里真俏巴童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织里真俏巴童装商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湖州织里真俏巴童装商行的执行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502执14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