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执1150号 申请执行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组织机构代码:61759234-1。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
被执行人赖辉,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赖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8民初324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赖辉支付案款65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50元、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0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赖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赖辉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赖辉银行存款,截至2020年7月20日,被执行人赖辉无较大额银行存款余额,但已经冻结其相关银行账户。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赖辉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赖辉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赖辉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赖辉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赖辉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赖辉名下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6.于2020年4月23日传唤被执行人赖辉到庭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赖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于2020年5月1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赖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至2020年7月20日,被执行人赖辉尚应支付案款65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50元、执行费50元。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赖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赖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8执11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