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0)鄂09执106号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刘小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鄂09民初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已立案。
在执行中,刘小发主动向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刘小发银行存款52.34元,该款为执行费,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该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通知如下:关于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刘小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本案执行费52.34元已由刘小发缴纳。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