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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叶慧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民初303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叶慧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叶慧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30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慧芳,女,汉族,1991年10月29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长生,男,汉族,1991年8月12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系叶慧芳丈夫。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叶慧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7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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