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03知民初27号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611055115X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109号法定代表人:焦树阁,董事长。
被告:侯运芳,女,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辉县,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诉被告侯运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