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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娄刘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403知民初151号
案件名称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娄刘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娄刘信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151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琪,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实习),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职务:董事长。

被告:娄刘信,男,汉族,1975年6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关于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娄刘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08日以双方已经私下和解,被告娄刘信赔偿款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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