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151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琪,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实习),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职务:董事长。
被告:娄刘信,男,汉族,1975年6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关于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娄刘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08日以双方已经私下和解,被告娄刘信赔偿款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