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7知民初2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台区振杰烟酒行,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经营者:丁毕海,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26日,住浙江省仙居县。
被告:丁振杰,男,汉族,系“汉台区君悦烟酒商行”注销前经营者。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汉台区振杰烟酒行、被告丁振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纠纷已解决,现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多预交受理费525元予以退还,由其持据到本院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