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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丁振杰,汉台区振杰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7知民初23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丁振杰,汉台区振杰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丁振杰;汉台区振杰烟酒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7知民初2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台区振杰烟酒行,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经营者:丁毕海,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26日,住浙江省仙居县。

被告:丁振杰,男,汉族,系“汉台区君悦烟酒商行”注销前经营者。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汉台区振杰烟酒行、被告丁振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纠纷已解决,现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多预交受理费525元予以退还,由其持据到本院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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