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76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职务:总经理。
被告:邓咏侠,女,汉族,1976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邓咏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邓咏侠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邓咏侠起诉,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邓咏侠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