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2知民初112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兰考县高讪百货超市。
经营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许河乡赵楼村8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25MA47HU9J84。
经营者:高银龙。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兰考县高讪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兰考县高讪百货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