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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卫东区建利源日杂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4知民初331号
案件名称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卫东区建利源日杂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卫东区建利源日杂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331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梦雪,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建利源日杂网店,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街道繁荣街南供销E家电商产业园3楼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03MA46DQAJ08。

经营者:郭丹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建利源日杂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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