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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台州意家鞋业有限公司、台州市合壹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10民初193号
案件名称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台州意家鞋业有限公司、台州市合壹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台州意家鞋业有限公司;台州市合壹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台州米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193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

授权代表:郭振杰,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意家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徐洋村4区25号。

法定代表人:徐星亮,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台州市合壹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西太和路155号方远电子商务创业园1幢211室。

法定代表人:朱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台州米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方远电商创业园C幢205室。

法定代表人:徐文琴,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意家鞋业有限公司、台州市合壹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台州米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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