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523号原告:雷保宽,男,汉族,1975年5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波,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简乐派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龙塘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付俊峰。
被告:郑州格蕾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190号院1号楼1单元10层1002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慧。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亿天食品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管城区百荣世贸商城A四层4A-168号。
经营者:杨宝慧。
原告雷保宽与被告河南简乐派饮品有限公司、被告郑州格蕾美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市管城区亿天食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雷保宽以与被告河南简乐派饮品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保宽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保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雷保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