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5839号 原告:未来穿戴(深圳)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变更为现名),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009号中科研发园三号楼23AF。
法定代表人:刘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懿贝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东洲花园秋萍院7幢1单元202室。
经营者:蔡青秀,女,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新化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侃昕,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蕴怡,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未来穿戴(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懿贝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未来穿戴(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未来穿戴(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