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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西安江南美术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2218号
案件名称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西安江南美术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西安江南美术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2218号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朱枫公路9135号枫泾商城3楼。

法定代表人:盛晓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江南美术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10号金花羊毛衫城付1层82号。

法定代表人:吴隐江。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江南美术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后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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