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辖终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欧勒测控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严忠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其磊,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凌锋,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欧勒测控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杜伟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源仁,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黄宏杰,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上诉人东莞市欧勒测控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欧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欧勒测控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欧勒公司)、原审被告黄宏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民初116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东莞欧勒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民初11664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8条相关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及被上诉人指控的侵权行为地均在东莞市道滘镇,故本案应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被上诉人上海欧勒公司有权选择向原审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因原审被告黄宏杰住上海市嘉定区良舍路XXX号XXX号楼XXX室,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杜灵燕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法官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