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1302号之二 原告: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创科技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竹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培坤,福建凯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v>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佑平,北京博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付栋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佑平,北京博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224-2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王慧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佑平,北京博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晓如 审判员 潘 筝 审判员 曾 凤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洁颖 附: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