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82民初4736号原告:钱鸿清,男,1970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红庆,江苏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振巍,江苏云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宜兴市宜城街道宜嘉园小吃店,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南路26号。
经营者:武绵花,女,1976年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钱鸿清与被告宜兴市宜城街道宜嘉园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钱鸿清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现原告钱鸿清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兴市宜城街道宜嘉园小吃店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鸿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钱鸿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