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2992号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577461899W。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王明,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祥鼎豆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5号区C楼1层A-9轴19-21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43937348K。
法定代表人:裴晓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祥鼎豆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