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10073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沃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憬,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向军,原武汉市武昌区东沪螺丝批发部个体经营者,男,汉族,1971年2月3日出生,住址江苏省东台市。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向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
2020年7月13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