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执5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晶晶,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周欠树,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民初45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0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27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周欠树个人住房公积金14000元,执行费275元被执行人周欠树已另行支付至本院,执行款项14000元已退还申请执行人高晶晶。
现被执行人还欠执行款11000元人民币,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分期履行,申请人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和解,长期履行,且申请人同意结案,因执行周期较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1执51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