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晋江济世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82民初6681号
案件名称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晋江济世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济世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6681号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5F21Y9L。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伟区,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济世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阳光社区泉安中路5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315473726L。

法定代表人:许有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济世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以已与被告晋江济世药房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雅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婉冷 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