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2626号 原告: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SalvatoreFerragamoS.P.A.),住所地:。
诉讼代表人:杰马纳蒙特尔(GermanaMentil)。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龙洲,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佐卡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超波。
被告:浙江天猫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SalvatoreFerragamoS.P.A.)诉被告苏州佐卡图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SalvatoreFerragamoS.P.A.)于2020年7月2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SalvatoreFerragamoS.P.A.)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SalvatoreFerragamoS.P.A.)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SalvatoreFerragamoS.P.A.)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