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8706号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 诉讼代表人:李进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秀清,女,195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诉被告鲁秀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于2020年7月2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