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6689号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5F21Y9L。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伟区,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梅岭小奶嘴母婴用品店,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世纪大道888号晋江万达广场商业综合体1幢商铺S0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2XRYCP1F。
经营者:吴安娜,女,1989年9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梅岭小奶嘴母婴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以已与被告晋江市梅岭小奶嘴母婴用品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雅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丁婉冷 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