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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贤与来凤藩勇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鄂28民初81号
案件名称王明贤与来凤藩勇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明贤;来凤藩勇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28民初81号原告:王明贤,男,199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胡寨镇。

被告:来凤藩勇百货店,经营场所来凤呈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www.laifengcx.cn。

经营者:王柏林。

原告王明贤与被告来凤藩勇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王明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明贤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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