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79号原告:湖南雄杰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赵秀雄,该公司经理。
被告:周维才,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住武冈市。
被告:周维才--武冈市玉龙路155号,住所地武冈市玉龙路155号。
经营者:周维才,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住武冈市玉龙路155号。
原告湖南雄杰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维才、周维才--武冈市玉龙路155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湖南雄杰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雄杰食品包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雄杰食品包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湖南雄杰食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