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91民初338号 原告:安徽狮城徽宴楼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绍川,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镜湖区彩云坊徽宴酒店,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
经营者:洪青,女,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现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伟,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荚卫威,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狮城徽宴楼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镜湖区彩云坊徽宴酒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21年3月8日,原告安徽狮城徽宴楼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狮城徽宴楼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狮城徽宴楼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安徽狮城徽宴楼饮食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晶晶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汤丽娜 书记员管国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