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505民初40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胜利油田胜大超市有限公司中心店,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北一路与西三路交汇处附近的胜大中心超市(位于科技新村农贸市场旁边)。
负责人:宋志申。
被告:山东胜利油田胜大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胜泰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宋志申。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胜利油田胜大超市有限公司中心店、山东胜利油田胜大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