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民终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菲咪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光华路******北半层。
法定代表人:夏彩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安章,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规,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菲咪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安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初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廖安章于2021年3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廖安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宁波菲咪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初94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廖安章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均由廖安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