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英,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雅,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沃得重工(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广园路**。
法定代表人:寇小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昌,北京金言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沃正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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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张潘镇 法定代表人:轩岗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沃得重工(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得重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沃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沃正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1115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3677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河南沃正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201120516765.2、名称为“一种农用旋耕机变速箱总成”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发明点核心是“三轴轴承安装在箱体壳两侧”,而不是原审判决中所述“压盖位于箱体壳的两外侧”。
原审法院认为“证据5的端盖4位于箱体1的内侧孔内”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描述的现有技术基本一致的事实认定错误;
(二)在权利要求本身的记载是清楚明确且无歧义的情况下,不应结合专利的具体实施例、附图进行进一步的限缩的解释。
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箱体壳两侧”是足够清楚的,一方面其固定在两侧,另一方面其应当用于调节三轴轴承的轴向位置,即应当压向三轴轴承,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施该技术方案时对该技术方案的理解不会模糊不清或者有歧义。
不应对权利要求书中的该特征进行一步解释。
(三)被诉决定认为证据5公开了本专利“轴承安装在箱体壳两侧”以及“三轴压盖固定在箱体壳两侧”的技术特征。
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是否设置防尘盖,不会因证据5中进一步使用了“防尘盖”而缺乏将端盖和轴承应用于证据6的动机。
沃得重工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本案诉讼费由河南沃正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对于本专利的三轴压盖技术效果的解读脱离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且超出说明书记载范围。
证据5与本专利采用的结构完全相同,并且实现的技术效果也相同。
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正确,应予以维持。
河南沃正公司辩称:证据5并未给出将端盖设置在箱体外,以提高密封性降低故障率的技术启示。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证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河南沃正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河南沃正公司起诉请求: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辩称:坚持被诉决定中的意见,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河南沃正公司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判决驳回河南沃正公司的诉讼请求。
沃得重工公司原审述称: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意见,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结论正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河南沃正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10月3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120516765.2、名称为“一种农用旋耕机变速箱总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即本专利),申请日为2011年12月13日,专利权人为河南沃正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农用旋耕机变速箱总成,其特征在于:包括有箱体壳(1),在箱体壳(1)上安装有加油放气螺栓(2)、箱盖(3),一级变速机构(4)、二级变速机构(5),三轴轴承(10)安装在箱体壳(1)两侧,三轴(9)安装在三轴轴承(10)上面,三轴齿轮(8)安装在三轴(9)上面,三轴压盖(6)固定在箱体壳(1)两侧,用于调节三轴轴承(10)的轴向位置,三轴齿轮(8)上面与二级变速机构(5)连接,下面与刀轴传动机构(7)连接,将动力从二级变速机构(5)传递到刀轴传动机构(7)。
” 2018年1月17日,沃得重工公司针对本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同时,沃得重工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7月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26709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2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2723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7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11月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8199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0页;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5月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4926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9页;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1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05620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月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18076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8页;
证据7: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4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8818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7页。
2018年2月14日,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河南沃正公司,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进行审查。
2018年4月2日,河南沃正公司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2018年4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河南沃正公司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沃得重工公司,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沃得重工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
2018年5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沃得重工公司当庭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的无效理由,并当庭放弃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的无效理由,在此基础上,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如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证据使用方式与请求书记载的书面意见一致。
(2)河南沃正公司对沃得重工公司提交的证据1-7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3)沃得重工公司当庭提交证据6对应的传动图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当庭将该传动图转送给河南沃正公司,河南沃正公司认可证据6为三级传动结构。
(4)河南沃正公司以及沃得重工公司就各自的理由和主张充分陈述了意见。
2018年6月8日,河南沃正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加油放气螺栓的含义是将吸油口和放气口通过一个螺栓集成到一起,螺栓可拆卸的安装在吸油口上,且螺栓上设置放气口,螺栓打开时,可向吸油口内倒油,螺栓安装在吸油口上时,通过螺栓上设置的放气口放气,故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同时其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三轴压盖固定在箱体壳两侧”的记载,能够根据公知常识确定其具体的压力调节实现方式,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同时河南沃正公司认为“三轴压盖固定在箱体壳两侧,用于调节三轴轴承的轴向位置”的技术特征未被证据公开,也没有证据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且达到了有益的技术效果,故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河南沃正公司的上述主张在口头审理时已经充分陈述,故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将该意见陈述书转送给沃得重工公司。
2018年7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并于2018年8月1日发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被诉决定中认定: 一、关于审查基础 河南沃正公司在无效行政程序中未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因此被诉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二、关于证据 证据1-7均为中国专利文献的复印件,河南沃正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证据1-7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1-7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7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三、关于创造性 沃得重工公司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农用旋耕机变速箱总成。
证据6公开了一种新型旋耕机变速箱,并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 基于附图1本实用新型构造示意图所提供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对该新型旋耕机变速箱之构造原理作进一步说明,该变速箱其构造原理与现有旋耕机变速箱基本相同,它包括变速箱箱体1、动力输入轴2、变速箱内装于输入轴2上的主动锥齿轮3、与主动锥齿轮相啮合的从动锥齿轮4、与从动锥齿轮4装于同一轴5上的主动轮6、与主动轮6相啮合的中间惰轮7、与中间惰轮7相啮合的从动轮8、从动轮装于输出轴9上,其特征在于,将中间惰轮7之齿数由原31齿改为40-46齿,而齿轮模数不变,本实施例为40齿,齿轮直径(齿顶圆直径)由原27cm增大为34cm,使箱体净高度增大了7cm。
而相对于较短的拖拉机输出轴与变速箱输入轴之间之直线距离(100cm左右),箱高升高7cm将显著减小α夹角,从而达到了上述配接合理、减小附加动载荷、避免无用功损失、提高机械效率、减小机件磨损等发明目的。
本实用新型其主动锥齿轮与从动锥齿轮之传动比不变,而由主动轮6、中间惰轮7、从动轮8所构成的三轴定轴轮系,在二端主、从动齿轮之齿数不变条件下,中间惰轮齿数的变化与传动比无关,在标准啮合时,其齿轮模数不变,只是增大了齿轮直径,所以,本实用新型正是基于上述理论依据,只改变中间惰轮的齿数,而达到了其发明目的。
附图2为变速箱与拖拉机配接示意图,变速箱动力输入轴2通过万向节15、万向节传动轴16,与拖拉机变速箱13之动力输出轴14相连接,万向节传动轴与拖拉机输出轴、以及与变速箱输入轴之夹角为α,当变速箱加大高度后,夹角α减小,配接趋于合理。
经特征比对可获知:证据6也公开了一种旋耕机变速箱总成,与本专利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并且,证据6的“变速箱箱体1”、部件10所在的板状部件、“主动锥齿轮3”“主动轮6”“中间惰轮7”“中间惰轮7的轴以及从动轴8和输出轴9构成的整体传动结构”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箱体壳1”“箱盖3”“一级变速机构4”“二级变速机构5”“三轴齿轮8”“三轴9”以及“刀轴传动机构7”,并且,证据6的中间惰轮7上面与主动轮6连接,下面与从动轴和输出轴构成的整体传动结构连接,对应于本专利的“三轴齿轮8上面与二级变速机构5连接,下面与刀轴传动机构7连接,将动力从二级变速机构5传递到刀轴传动机构7”。
由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的区别特征在于: (1)是否在箱体壳上安装加油放气螺栓:本专利在箱体壳上安装有加油放气螺栓,而证据6未公开与加油放气螺栓相关的技术内容;
(2)是否设置三轴轴承以及其上的三轴压盖:本专利具有三轴轴承安装在箱体壳两侧,三轴安装在三轴轴承上面,三轴压盖固定在箱体盖两侧,用于调节三轴轴承的轴向位置;
而证据6未公开相关技术内容。
对于区别特征(1),在箱体壳的加油口处设置螺栓,并且使该螺栓具备放气的功能,也即设置一个加油放气螺栓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公知常识,河南沃正公司对此亦不持异议。
对于区别特征(2),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调整三轴轴承的轴向位置,使得变速箱总成的结构合理、性能稳定,降低机具故障率。
证据5公开了一种圆锥滚子轴承的调整结构,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 圆锥滚子轴承由于是分体式结构,内外圈可分别安装,并可承受径向载荷及单向轴向载荷,承载能力大,因而广泛用于与工程机械变速箱领域,传统的圆锥滚子轴承调整方法是通过调整圆锥滚子轴承的内圈或外圈隔套尺寸,使圆锥滚子轴承获得合适的游隙。
这种方法最大的缺点是,需要反复的拆装总成,更换调整垫或隔套,效率很低。
……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可以在不拆总成的同时,快速的调整出圆锥滚子轴承的合适游隙,并能够实现螺纹止退,从而防止了圆锥滚子轴承外圈发生轴向位移,整体结构维修方便、简单实用。
…… 本实用新型由1.箱体,2.防尘盖,3.螺栓,4.调整端盖,5.圆锥滚子轴承,6.齿轮轴组成。
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是:在箱体1上设计一种带内螺纹的轴承孔,调整端盖4上设计一种带两个矩形槽和三个螺纹孔的外螺纹,其中,有一个螺纹孔贯通一个矩形槽,另外两个螺纹孔对称分布。
调整端盖4通过外螺纹与箱体1联结,并压在圆锥滚子轴承5的外圈上,旋转调整端盖4使圆锥滚子轴承5的间隙为零,再根据外螺纹螺距的大小反向旋转一定角度,直至使圆锥滚子轴承5获得理想的间隙。
再用螺栓3旋入螺纹孔,使调整端盖4的两矩形槽之间的部分发生挤压变形,从而实现螺纹止退,最后将防尘盖2压入箱体1,实现防尘。
本实用新型可以在不拆总成的同时,快速的调整出圆锥滚子轴承的合适游隙,并能够实现螺纹止退,从而防止了圆锥滚子轴承外圈发生轴向位移,整体结构维修方便、简单实用。
显然,证据5亦涉及机械类变速箱,与本专利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而且证据5明确公开了在变速箱的轴上设置圆锥滚子轴承的技术内容,并且由附图可获知其设置在箱体1的两侧,即证据5实质公开了本专利的“轴承安装在箱体壳两侧”“轴安装在轴承上面”的技术特征,同时证据5的“调整端盖4”起到调整圆锥滚子轴承的合适游隙、防止圆锥滚子轴承外圈发生轴向位移的作用,这与本专利的“压盖”起到的调节轴承轴向位置的作用实质相同,因此证据5的“调整端盖4”对应于本专利的“压盖6”,即证据5实质公开了本专利的“压盖固定在箱体壳两侧,用于调节轴承的轴向位置”的技术特征,且证据5公开的上述结构与本专利的相应结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均是防止轴承轴向位移,以保持变速箱的传动稳定。
至于将证据5公开的圆锥滚子轴承、压盖结构应用于农用旋耕机变速箱总成的三轴处,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5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况和设计要求经常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具体而言,当旋耕机上的三轴作为最后一级传动将动力传递给刀轴传动结构时,其受到的载荷较大,结合证据5公开的圆锥滚子轴承承载能力大,广泛应用于工程机械变速箱领域的技术内容和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三轴上设置证据5所公开的圆锥滚子轴承来传动动力,并进一步利用证据5公开的压盖结构解决因轴承发生轴向位移而影响传动结构稳定性的技术问题。
综上,在证据6的基础上结合证据5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鉴于根据沃得重工公司提交的证据6和证据5已经能够得出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被诉决定不再对沃得重工公司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予以评述。
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农用旋耕机变速箱总成,证据6公开了一种新型旋耕机变速箱,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的区别特征在于:(1)是否在箱体壳上安装加油放气螺栓:本专利在箱体壳上安装有加油放气螺栓,而证据1未公开与加油放气螺栓相关的技术内容;
(2)是否设置三轴轴承以及其上的三轴压盖:本专利具有三轴轴承安装在箱体壳两侧,三轴安装在三轴轴承上面,三轴压盖固定在箱体盖两侧,用于调节三轴轴承的轴向位置;
而证据1未公开相关技术内容。
河南沃正公司强调,证据5并未公开本专利所述“三轴轴承安装在箱体壳两侧,三轴安装在三轴轴承上面,三轴压盖固定在箱体盖两侧”,证据6中间惰轮7的轴为固定轴而非转动轴。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沃得重工公司则认为,证据6中间惰轮7的轴是转动轴,本专利仅限定三轴压盖固定在箱体盖两侧,并未明确限定其在箱体壳内或外,且本专利的三轴压盖与证据5的端盖均起到了便于从外部调节轴向间隙的作用,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证据6的基础上结合证据5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证据6中的中间惰轮7起到了在主动轮6和从动轮8之间传递动力的作用,将动力传递给从动轮8带动的输出轴9,其与本专利中在二级变速机构(5)和刀轴传动机构(7)之间传递动力的三轴齿轮(8)的作用相同。
相应的,证据6的中间惰轮7所在的轴与本专利的三轴(9)也起到了同样的作用。
根据中间惰轮7的工作方式可知,其是通过绕轴转动的方式传递动力,从证据6图1中可以看出,中间惰轮7与其轴之间系通过键槽的方式相连,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通过键槽相连的轴和其上的扭矩传递部件之间是同步转动的,因此,证据6中的惰轮轴与本专利中的三轴(9)均为转动轴。
证据5公开了一种圆锥滚子轴承调整结构,其中,调整端盖4通过外螺纹与箱体1联结,并压在圆锥滚子轴承5的外圈上,旋转调整端盖4使圆锥滚子轴承5的间隙为零,再根据外螺纹螺距的大小反向旋转一定角度,直至使圆锥滚子轴承5获得理想的间隙,从而起到便于轴向间隙调节的作用。
虽然证据5明确公开了在变速箱的轴上设置圆锥滚子轴承的技术内容,并且由附图可获知其设置在箱体1的两侧,即证据5实质公开了本专利的“轴承安装在箱体壳两侧”“轴安装在轴承上面”的技术特征。
但是,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中本专利所述三轴压盖(6)固定在箱体壳(1)两侧,仅从字面含义看,通常可以理解为压盖位于箱体壳的两外侧,或者包含在箱体壳内的两侧。
此时,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且不应将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
本案中,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目前公知的旋耕机变速箱总成,三级变速机构采用将轴承安装在变速齿轮内部,三轴及三轴压盖安装在变速箱壳体两侧孔内,此结构均存在着成本费用高,性能不稳定,易损坏变速箱壳等缺陷”,说明书记载本专利技术效果为“结构合理,性能稳定,大大降低了机具故障率,减少了三包费用,且作业安全可靠”,同时,从说明书附图可以看出,三轴压盖(6)位于箱体壳(1)的外侧,因此,根据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并结合说明书附图可见,权利要求1所述三轴压盖(6)固定在箱体壳(1)两侧,该压盖与箱体壳的位置关系应是压盖位于箱体壳的两外侧,而非包含在箱体壳内的两侧,并由此带来了阻挡杂物、泥土等进入变速箱内部以提高变速箱稳定性、降低故障率的技术效果。
然而,证据5中的端盖4位于箱体1的内侧孔内,其与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描述的现有技术基本一致,虽然端盖4也起到了便于调节轴承间隙的作用,但与本专利中位于箱体壳外侧的三轴压盖相比,其不能够阻挡杂物进入变速箱内部,并且证据5中为了解决杂物进入的问题还设置了防尘盖2,由此可知,在证据5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够意识到将端盖设置在箱体外以防止杂物进入,亦即是,证据5并未给出将端盖设置在箱体外以提高密封性,降低故障率的技术启示。
因此,被诉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结合证据5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3677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沃得重工公司就第201120516765.2号实用新型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及答辩情况,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具体涉及证据5是否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设置三轴轴承以及其上的三轴压盖的相关区别特征及给出技术启示。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主张,本专利发明点核心是“三轴轴承安装在箱体壳两侧”,而不是原审判决中所述“压盖位于箱体壳的两外侧”。
证据5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三轴压盖固定在箱体壳两侧”的技术特征,并且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施该技术方案时的理解不会模糊不清或有歧义。
沃得重工公司上诉主张,证据5与本专利采用的结构完全相同,并且实现的技术效果也相同。
河南沃正公司则辩称,证据5并未给出将端盖设置在箱体外,以提高密封性降低故障率的技术启示。
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1.原审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是否妥当。
通常情况下,对权利要求的解释采取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应基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结合对说明书的理解,对权利要求作出最广义的合理解释。
如果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作出特别界定,原则上应采取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之后对权利要求所能理解的通常含义,尽量避免利用说明书或附图对权利要求作不适当的限制。
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三轴压盖固定在箱体壳两侧,用于调节三轴轴承的轴向位置”,其中“箱体壳两侧”文字含义清晰,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说,本身不存在歧义。
其次,本专利权利要求1除了“三轴压盖固定在箱体壳两侧”记载外,还记载,“三轴轴承安装在箱体壳两侧”,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同一权利要求中的上述两处“箱体壳两侧”不应当作出不一致的解释。
且就本案专利技术方案而言,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均知晓三轴轴承不会安装在箱体壳两外侧,而根据本专利附图显示,三轴压盖处以压盖代替了箱体壳,此处三轴压盖并不存在安装在箱体壳外侧这一概念,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实施该技术方案时,均能明白该技术方案中“三轴轴承安装在箱体壳两侧”“三轴压盖固定在箱体壳两侧”,只是明确三轴轴承、三轴压盖位于箱体壳两侧的相对安装位置关系,不会模糊不清或者有歧义。
原审法院在权利要求用语含义不存在歧义的情形下,将权利要求中的箱体壳两侧解释为两外侧不当,也与说明书及附图记载不符。
2.原审对技术效果的认定是否适当。
在创造性评判中区别技术特征给发明带来的技术效果,是确定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事实基础。
技术效果应当来自于区别技术特征,来自于区别技术特征所实施的技术手段。
说明书记载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的技术效果,可能不同于创造性评判中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的技术效果。
说明书背景技术所描述的技术缺陷,是否实际为专利技术方案所解决,应当根据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区别技术特征、技术手段作出判断。
原审法院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目前公知的旋耕机变速箱总成,三级变速机构采用将轴承安装在变速齿轮内部,三轴及三轴压盖安装在变速箱壳体两侧孔内,此结构均存在着成本费用高,性能不稳定,易损坏变速箱壳等缺陷”,以及说明书有关“结构合理,性能稳定,大大降低了机具故障率,减少了三包费用,且作业安全可靠”记载等,将三轴压盖位于箱体壳的两侧,解释为三轴压盖位于箱体壳的两外侧,并将此认定为带来了阻挡杂物、泥土等进入变速箱内部以提高变速箱稳定性、降低故障率的技术效果。
显然,两外侧的解释错误,“阻挡杂物、泥土”在说明书中也无记载,该技术效果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区别技术特征或技术手段的支持,并非区别技术特征给技术方案带来的技术效果,原审法院对该技术效果认定错误。
3.有关技术启示的认定。
对“创造性”的评判通常应当按照“三步法”,应先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及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据此确定现有技术是否整体上存在技术启示。
本专利有关区别技术特征,当事人并未提出实质性异议,其中,区别技术特征三轴轴承安装在箱体壳两侧,三轴安装在三轴轴承上面,三轴压盖固定在箱体盖两侧,用于调节三轴轴承的轴向位置,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调整三轴轴承的轴向位置,使得变速箱总成的结构合理、性能稳定,降低机具故障率。
证据5中“调整端盖4”起到调整圆锥滚子轴承的合适游隙、防止圆锥滚子轴承外圈发生轴向位移的作用,与本专利“压盖”调节轴承轴向位置的作用实质相同,均为防止轴承轴向位移,以保持变速箱传动稳定。
因二者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5公开的圆锥滚子轴承、压盖结构应用于农用旋耕机变速箱总成的三轴处,证据5给出了技术启示。
因此,被诉决定关于证据5实质公开了本专利的“压盖固定在箱体壳两侧,用于调节轴承的轴向位置”技术特征的认定正确。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及有关技术效果、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不当,对本专利具有创造性的认定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沃得重工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依法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11153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河南沃正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河南沃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刘晓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赵云 书记员谭秀娇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74号 案 由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马军、刘晓梅 法官助理:赵云 书记员:谭秀娇 裁判日期 2021年3月1日 本 专 利 “一种农用旋耕机变速箱总成”实用新型专利 (ZL201120516765.2)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解释、技术效果、创造性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沃得重工(中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沃正实业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11153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河南沃正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判主文: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3677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沃得重工公司就第201120516765.2号实用新型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被诉决定:宣告201120516765.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法律问题 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 裁判观点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同一权利要求中的上述两处关于“箱体壳两侧”的含义应当一致。
如果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作出特别界定,原则上应采取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之后对权利要求所能理解的通常含义,尽量避免利用说明书或附图对权利要求作不适当的限制解释。
技术效果是区别技术特征带来的,应当根据区别技术特征作出认定,不能离开权利要求的相关技术特征,仅凭说明书背景技术记载的技术缺陷,推断得出技术效果。
创造性评判通常应当三步法予以认定。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