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1执63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东方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肖利,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威中龙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695—697号金钟大厦二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朱华群,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威中龙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中龙公司)、淄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1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被执行人淄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被执行人威中龙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淄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通知要求履行了义务,本院已另行制作结案通知书;
被执行人威中龙公司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经查询被执行人威中龙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我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威中龙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威中龙皮具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