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443号 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思明园198-199号三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周华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仑苍曾福金水暖配件店。
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中二街55号(水暖城一期A2-40)。
经营者:曾福金。
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仑苍曾福金水暖配件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求后,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宏伟 审判员 王思思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颜佳艺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