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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兴平市店张好宜佳购物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4知民初123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兴平市店张好宜佳购物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兴平市店张好宜佳购物商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知民初123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兆清,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平市店张好宜家购物商场,经营场所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店张街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81MA6XRQWU58。

经营者:王清明。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平市店张好宜家购物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经诉前调解,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平市店张好宜家购物商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结束,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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