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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兰山区XX清洁用品厂、徐州市XX日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02民初8049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兰山区XX清洁用品厂、徐州市XX日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XX清洁用品厂;徐州市XX日化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8049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彪、王君,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XX清洁用品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路与解放路交汇处路南。

经营者:宋某。

被告:徐州市XX日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工业园办公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明、侯倩倩,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XX清洁用品厂、徐州市XX日化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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