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1民初171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新霞,女,196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新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