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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虞城县唐永服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知民初91号
案件名称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虞城县唐永服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虞城县唐永服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91号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3469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城县唐永服装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大杨集镇碱地16号。

经营者:袁瀚俣。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城县唐永服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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