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469号 原告:江苏省紫葳建筑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109号1404室。
法定代表人:宋钰凤。
委托诉讼代表人:吕萨,男,汉,1968年6月30日生,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
原告江苏省紫葳建筑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江苏省紫葳建筑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紫葳建筑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紫葳建筑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省紫葳建筑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